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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见义勇为协会章程

作者:开封市见义勇为协会 来源:开封市见义勇为协会官网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开封市见义勇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Kaifeng Associ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缩写:KAJ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成立本协会,在开封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由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委、新闻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社团的相关人员,社会各界热衷于见义勇为事业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大力表彰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扎实有效救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困难,在社会营造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崇尚见义勇为行为、支持见义勇为事业、争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浓厚氛围,有力促进开封市平安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开封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开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工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印象城1号楼15层,法定代表人为本协会秘书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开展工作。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表彰、奖励和服务于见义勇为人员;

(二)宣传和表彰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属;

(四)帮扶和救助见义勇为困难人员及家属;

(五)表彰、宣传见义勇行为,开展相关活动;

(六)开展见义勇为工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七)开展见义勇为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

(八)管理和使用本协会经费;

(九)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十)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捐赠;

(十一)指导所辖县、区协会开展见义勇为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合称为会员)组成,本协会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关心、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机关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以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做为该单位会员代表。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心见义勇为事业,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拥护本协会章程,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和本人所从事的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影响力,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申请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递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参加本协会会议和相关活动;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承担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赞成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二)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有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情形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的名称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为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赞成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长办公室提议,理事会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定有关事项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二)选举理事,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赞成方能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修改章程;

(二)罢免理事;

(三)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赞成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赞成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机构负责人、发起人分别提出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协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赞成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奉献精神;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协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失去本协会会员资格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本协会资金筹集、管理和大额财务开支的审查批准;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外部交流。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由本协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协调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确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决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奖惩;

(四)组织各项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五)确定重要资产的采购、管理与处置;

(六)向理事会提交工作和财务报告;

(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由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文件,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应入档保存。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会员大会公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社会或企业捐助;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助、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助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助、资助资金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财务制度、拟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助、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别设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在秘书长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慰问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奋不顾身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积极投身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

(二)对受到本协会表彰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增发抚恤,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救助;

(三)对受到本协会表彰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家属,生活困难的予以救济和提供资助;

(四)为宣传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其它有利于发展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事业的重大活动提供经费;

(五)协会日常工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六)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利于发展开封市见义勇为事业的其他开支。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赞成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赞成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更名重组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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